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勞動用工管理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用工制度,但因執法力度不夠,勞動用工管理混亂,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因之一。具體表現在:
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據不完全統計,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足10%,個人違法承攬工程、勞務的情形極為普遍,包工頭攜款潛逃的現象時有發生。餐飲、娛樂、商貿等服務行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雖略高于前者,但簽訂合同只是流于形式,約定內容不合法,且合同文本僅由用人單位持有。絕大多數勞動者因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往往處于極其被動和無助的狀況,權益維護難度大,成本高。
二、社會保險覆蓋面小
用人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往往逃避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農村籍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存在政策障礙,農村合作醫療、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不能有效銜接,導致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無法得到落實。
三、用人單位違法較多
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克扣押金、扣押證件、實行不平等、違法規定、拖欠勞動報酬、加班加點不給予相應待遇、剝奪帶薪休假、歧視女職工等違法現象極為普遍。
四、生產安全存在隱患
不少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卻忽視生產安全,不對職工實行安全教育、培訓;不配備安全設施、不配發勞動保護用具,沒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消防等防護措施;有的企業特殊工種不按要求持證上崗。這些都給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隱患。
五、工會組織形同虛設
許多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沒有工會組織,有的即使成立了也形同虛設,根本不能發揮為勞動者說話辦事的職能和監督維權的作用。
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有序的用工制度,促進社會全面健康發展,建議從以下方面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一、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
要加強《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政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企業主和勞動者進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強化學習提高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使用工單位依法操作,勞動者個人依法維權。
二、加強勞動執法監察力度,確保企業依法規范用工管理
各級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勞動執法監察力度,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休息休假等用工管理過程的檢查,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企業自查等形式,督促企業依法規范用工管理,并加大對違法、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力度,逐步規范用工管理,減少違法情形的發生。
三、加強行政監管,通過行政強制手段,要求用工單位為勞動者投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險。
勞動、社會保險部門要加強養老保險金的收繳力度,保證用工單位為勞動者足額按時繳納保險金,杜絕因拖欠保險金而造成職工養老保險斷檔現象。積極探索農民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落實的具體政策性措施,逐步實現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并逐步做到勞動就業檔案管理與社會保險管理一體化的數據化管理系統,真正實現勞動者的平等就業。
四、勞動行政管理、生產安全監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相互協作,加大查處力度
加強對勞動者的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對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加大對勞動安全防護設施的投入,加大對生產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工會組織建設,為依法維權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對工會組織的引導、監督、管理的作用,從組織建設方面入手,完善非公企業工會組織建設,確保工會組織切實履行維權職能。
(康新方) |